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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阳光普陀工作站青少年事务社工

时间:2023-12-17 00:22

  上海市普陀区:阳光普陀工作站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家事审判专业服务工作介绍上海市普陀区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家事审判”的全国试点区县,阳光普陀工作站作为首批合作单位参与到此项工作中。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社会观护员介入家事审判的调解、调查工作,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阳光普陀工作站进一步梳理家事审判的工作流程,优化社工调解员队伍,提升调解员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总结家事审判的工作经验,提炼工作方法,形成可推广的“普陀工作模式”。

  夫妻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形式,一直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也一直是婚姻家庭伦理的重要研究内容,而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更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家庭结构的变更会给家庭成员特别是处于弱势的儿童和青少年带来巨大压力和冲击。

  没有一个家庭在面对家庭关系的纠纷是准备好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发生过强烈的纷争冲突,当事人双方的负面情绪又会促使矛盾更为激烈。这些矛盾不仅会对让将破裂的家庭关系变得更加糟糕,更是会对家庭成员的生理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的甚至会引发伤害案件。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社会观护员在进行调解时,既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特色,通过倾听、共情、辨析等专业方法,帮助当事人舒缓情绪;又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保持客观的态度,引导当事人积极面对家庭和婚姻关系的改变,积极面对新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甚至是社会关系等。

  在案件中,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主要依据事实来进行判决,但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按照自己的立场来进行陈述,在开庭的短短几小时也无法全面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情况,双方的叙述都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因此对于一些矛盾冲突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法院需要尽可能客观真实的信息和资料。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社会观护员可依托社区工作平台,开展相关的社会调查,综合评估夫妻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并结合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给法院倾向性意见。

  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婚姻关系可以结束,家庭可以解体,但作为孩子父母的角色永远不会改变。而离婚之后,双方往往由于种种情感纠葛和利益纠纷,在面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上会出现更大的矛盾,甚至会引发极端事件,成为社区的不稳定因素。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探望监护人参与家事调解,通过社会工作专业工作理念,引导离婚双方当事人不只是消极地面对分离,更多的是了解作为父母的责任,理智地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探视中的相关事宜,减少矛盾的激化。

  家庭的环境和教育对于儿童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中长期的矛盾和冲突将带给孩子无法承受的压力。阳光普陀工作站在排摸社区困境儿童的现状时,关注到在离异家庭中,经济的困难造成了资源匮乏,家庭的不完整更使得孩子缺少支持力量。青少年社工在之前的家事调解过程中,也接触了不少这样的家庭,有些建立了一定的专业关系,项目通过社区资源的链接,进一步走进这些特殊的困难家庭,了解他们的需求,帮助困境儿童获得更多的资源。

  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受法院委托的家事调解案件中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案件,发挥青少年社工的专业能力,通过通过“庭前调解、庭前调查、结案跟进”等工作,引导这些家庭正确面对和处理婚姻关系及亲子关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现实变迁与改革推动之下,普陀区法院率先落实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家事审判,在不断的协调讨论之后,发展出一个各司其职、相互帮补的合作模式,并且由法院与青少年事务社工共同执行。

  1、专人进驻法院:自2019年1月起,由一名社工观护员每周三天进驻法院,配合法院进行通知、传达工作,督促当事人到场,对部分案件进行回访、跟进庭前工作调解、社会调查及探望监督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流程,完善并对家事工作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2、建立专业队伍:2019年之前阳光普陀工作站共有11名社工作为第一批社会观护员参与家事审判试点工作,2019年严格筛选2名中级社工补充到观护员队伍,目前有13名社会观护员,其中一人为驻法院工作人员。

  3、家事案件各阶段介入:通过庭前调解、庭中宣读、社会调查等工作,了解婚姻纠纷、抚养纠纷中的客观事实,保护儿童及青少年权益;

  4、关注儿童成长:发挥青少年社工的长业能力和社区工作平台,配合法院开展离婚判决后的探望监督工作,关注离异家庭中困境儿童的成长。

  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司法案件,在离婚案件中,调解的内容不仅是婚姻的存续与否,还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抚养费用以及探望的安排与执行等。这些议题的处理虽然都于法有据,但是在其中流动的情与理却往往成为调解的关键。因此,在普陀区的家事审判模式中,司法与社工两个专业的合作,促成了调解专业的最大化,在法律的根本之上,给了情理更多梳理的空间。

  从司法工作的角度,在家事审判中,将少年司法中成熟的柔性司法理念、非对抗的审判方式以及社会联动的特殊保护机制加以融合;青少年事务社工加入其中,将家事调解的功能给予最大化发挥的机会。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参与,透过以当事人为中心、短期焦点解决的理论依据,藉由工作技巧的运用,让当事人可以在调解过程更清楚的表述自己的想法与感受,避免不良情绪作为决定的关键。

  青少年事务社工在家事审判历程中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参与,分别是社会调查、家事调解与结案跟进。

  1、社会调查:阳光普陀工作站覆盖全区十个街镇,社工对本社区熟悉。青少年社工根据法院出具的委托函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工作,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情况、双方当事人社区情况等来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并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来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给予法院倾向性意见。另外,在部分家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邀请社工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家庭婚姻的指导。

  2、家事调解:每两名调解员一组轮班,每周三天前往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法院提供案例,针对青年离婚案件和涉未成年子女的案例,结合社会工作的专业技能,开展家事纠纷庭前调解工作。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家事调解员,从原被告双方个人发展、家庭观念、孩子教育等多方面来进行家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3、结案跟进:一是以“探望监督人”的身份,监督、观察双方探视情况,促进未成年人的家庭亲子关系;二是以“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身份,了解经过社工调解、调查的案件结案后,儿童的权益是否保障到位,并对孩子的目前情况进行评估,必要的转入社区开展个案辅导工作。

  2019年度,阳光普陀工作站共承接家事审判庭前调解107件,调解成功60件(含撤诉),成功率56%,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在法院诉调中心进行过调解而失败的案子,因此还能有超过半数的调解成功率,成效是相对显著的;19年共开展庭前社会调查5件,参与庭中宣读1件,社工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中的意见,法院的采纳率在90%以上;共进行儿童权益代表人工作1件,积极保护儿童权益;共进行探望监督人工作1件次,有效化解探视纠纷中的剧烈矛盾;开展社区协助调查13件,为法院的判决提高客观证据。本年度共完成庭前调解记录103份。

  2019年共承接105例庭前调解和5例社会调查,其中,当事人为35岁以下青年的案件58例,有未成年人案件为78例,两者皆是的为31例;从案件性质上来说,89件离婚纠纷,14例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在有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中,绝大部分在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矛盾冲突最大。因此,在青年离婚案件和家庭矛盾中,如何更好地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和照顾问题,仍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社工作为青少年工作的专业力量,在参与家事审判工作中有着绝对地优势。

  无论是从家事审判的发展,或是从目前普陀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的家事调解经验来看,家事调解的进行对个人层面来说可以有三个意义:

  1、从被动到主动。青少年事务社工在进行家事调解的过程中,会善用个案工作的技巧,同理当事人的处境与感受,协助促成双方有效的沟通,让当事人有更多澄清、沟通与讨论的过程。

  2、从结束到开始。青少年事务社工在调解现场中让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表达,当事人往往会更愿意去承认并面对现有婚姻关系的不可挽回,甚至同理对方的感受,从消极的结束到积极的开始,增强了当事人的权能感与盼望。

  3、从破坏到修复。青少年事务社工在家事调解的进行过程中,必要时会去平衡双方的权力关系,协助双方当事人跳出互相攻击漫骂的负面互动,找出共同的利益,让家事调解的开始就是一个修复关系的开始。

  1、合作共赢:普陀区法院结合社会力量参与家事审判,不仅从形式上让家事审判更贴近家事案件的需求与特殊性,也因为社会力量的参与,对于家事案件中当事人与儿童权益起到了了监督和保护的作用,这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对于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

  2、弹性活络:婚姻关系的结构上虽然可以透过判决加以切割,但由于其特殊性,却可能在诉讼过程的对立中,更显断裂,使得其中的纠葛更加剪不断、理还乱,特别是对于家庭中儿童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青少年社工社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家事审判工作,不仅可以在案前调查时就融入调解的工作,也能在庭前调解中发挥了社工的专业化解矛盾,还可以在结案跟进后对双方当事人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权益保护、亲职教育等工作。这种灵活而专业的介入能帮助家庭在不同阶段进行适应。

  3、情理兼顾:家事案件进入家事调解虽然视为一次的开庭,但有别于法院的庭审。通过专门的亲情法庭在现场氛围上增添舒适放松的元素,让当事人深刻经验不同于庭审的历程,也让当事人的情绪与想法可以在过程中释放或陈述。青少年事务社工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清楚陈述,另一方面也让当事人感受到被理解与被接纳,进而引导当事人能理解对方的想法与感受以及其中的落差,是一个情理兼顾的调解历程。

  4、贴近事实:当调解的过程让当事人的想法与感受可以适度揭露之后,当事人往往就可以减少情绪性的陈述,而是贴近事实。贴近事实也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更可以理性的互动讨论,针对事实与议题讨论,明白在彼此差异甚大的立场之下,其实有着共同的关注。

  5、发展修复:婚姻冲突中的当事人需要的不只是纷争冲突的解决或是财产的分割,更多的是面对婚姻状态改变后的自我、自我的情绪,以及亲子关系、家庭关系,甚至是社会关系等。青少年事务社工在调解中,通过自身的专业优势,引导当事人和家庭将视角从婚姻的结束转变成新关系的开始,透过家事调解的过程,协助双方当事人不只是消极的好聚好散,更多的是看见未来可以更好。